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下:
一、专利申请受理范围
(一)受理的专利申请范围
1.境内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件。
2.港、澳、台居民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二)不能在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
1.PCT申请文件。
2.境外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分案申请文件。
4.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中间文件。
二、专利申请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格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各类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打印或者印刷。
(二)申请发明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摘要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四)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及其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三、专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
(一)对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确定准予减缓的比例,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没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费用缴纳通知书。
(四)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不符合费减规定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不能费减的原因和应缴费的期限和数额)。
(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日。申请人面交的申请文件,以面交日为申请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四、专利申请受理审查依据
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05]第7号)执行。 |